AG真人国际财税实务16解:大额咨询费、配建幼儿园、提前开票、充值卡、个税、无租房产等首先,支付咨询费前提是业务真实,若是业务虚假,则一切的证据链都是白搭!对于企业大额费用的支出,原始凭证应当完整齐全,建议附有以下相关单据:1、咨询费的;2、咨询合同或者协议;3、咨询项目内部立项书或者内部会议纪要;4、银行付款流水;5、企业付款审批单;6、咨询成果报告;7、咨询记录或者痕迹;8、咨询项目验收单;9、其他相关资料等。
提醒:1)一项费用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不仅仅是看证据链的表象,更看重的是业务背后的实质,一张并不足以支撑业务的真实合理,因此业务的实质性测验至关重要。2)任何业务从始至终均要形成一个闭环,比如咨询费,开始要有合同协议、过程要有咨询痕迹、结束要有咨询成果或者验收。
参考:1)《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2)国税总局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要求税前扣除凭证在管理中遵循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原则,并且对证明“真实性”的具体证据要求进行了的说明:第七条企业应将与税前扣除凭证相关的资料,包括合同协议、支出依据、付款凭证等留存备查,以证实税前扣除凭证的线老板名下的房产无租给自己公司使用,是否存在涉税问题?
按照财税【2009】128号《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文件规定,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
老板名下的房产无租给自己公司使用,由于老板股东跟所在公司属于关联交易,定价不公允、违反独立交易原则,存在被税务机关核定租金缴纳20%财产租赁所得个税的风险。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对于个人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本人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额,且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进行纳税调整,需要补征税款的,应当补征税款,并依法加收利息。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第十四条规定,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老板名下的房产无租给自己公司使用,由于企业没有取得老板的房租,企业所得税上存在没法税前扣除的风险。
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发布,以下简称28号公告)第九条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的)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的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03我是一家商贸公司签订了销售合同,虽然收款了,但是还未发货,客户要求全额开出来,请问提前开票是否属于虚开?
不属于虚开行为。因为虚开是指没有任何真实业务的情形下,你商贸公司存在真实的销售业务,只是按照合同约定暂时尚未发货。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39号)的解读:一、纳税人对外开具的销售货物的增值税专用,纳税人应当拥有货物的所有权,包括以直接购买方式取得货物的所有权,也包括“先卖后买”方式取得货物的所有权。所谓“先卖后买”,是指纳税人将货物销售给下家在前,从上家购买货物在后。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的,为开具的当天。
3)《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
4)《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具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专用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契税:(二)非营利性的学校、医疗机构、社会福利机构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养老、救助。以及《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3号) 第三条规定:享受契税免税优惠的非营利性的学校、医疗机构、社会福利机构,限于上述三类单位中依法登记为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的非营利法人和非营利组织。
其中:1.学校的具体范围为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大学、中学、小学、幼儿园,实施学历教育的职业教育学校、特殊教育学校、专门学校,以及经省级人民政府或者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技工院校。享受契税免税优惠的土地、房屋用途具体如下:2.用于教学的,限于教室(教学楼)以及其他直接用于教学的土地、房屋。
因此,房地产企业除非是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取得了颁发的办学许可证的,并且其承受的土地、房屋权属用于教学的土地部分,免征契税。否则其承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土地权属的全部缴纳契税,不应扣除用于配建学校、幼儿园的用地。其次,如果是房地产企业将房产租赁给非营利性学校或幼儿园用于教学,因为契税纳税主体为房地产企业,因此也不能享受契税减免。
05 为了少交税把非投资性房地产转换到投资性房地产公允模式计量差额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增大压低利润怎么办?
想法是错误的,是无法实现的。把“固定资产”或以采用成本模式投资性房地产转换为以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本来会计核算需要计提折旧的就变为不再计提折旧了。对于以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由于会计核算不计提折旧,全国目前绝大多数省市区的税务局执行扣除,就是不得税前扣除投资性房地产的折旧费。
虽然,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变动可能导致会计利润降低,但是对于“公允价值变动损益”是不得税前扣除的。
对于相同的经济业务,是可以合并做会计分录的。07 房贷能提前还完,有必要留着一两万的抵扣个税吗?
当然有必要留一点用来抵扣个税啊,否则一旦全部归还完了后,个税的专项附加扣除“住房利息”就不能税前扣除了。08 为什么会计教学都不涉及关于的内容?
会计教学的重点,当然就在会计。如果会计教学中,涉及到与税金相关的内容,那就自然而然的涉及到,比如存货购进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核算、预收账款时开具了增值税的核算等。对于收入的确认,企业会计核算当然按照会计准则规定进行核算,跟企业是否开具是没有任何关系,不管旧收入准则还是新收入准则判断收入的标准,都是跟没有任何关系的。
同样,企业所得税的收入确认,也是跟会计核算确认收入类似,也是跟是没有任何关系的,如《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就明确规定:“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一)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1.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2.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4.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而只有增值税,因为的名称就叫增值税,增值税纳税义务跟开具的关系比较紧密,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四十五条就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的,为开具的当天。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因此,增值税纳税义务产生后,企业不管是否开具了,都需要按规定做无票收入纳税申报并缴纳增值税;但同时,如果企业先开具了,不管货物是否发出、应税服务是否提供等,即会计核算的收入与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收入都没有确认的情况下,增值税都是需要确认收入的。
如果在会计教学中,尤其是在讲述收入的环节,过多地加入税法相关知识(含相关规定),就会造成主次不分,模糊焦点。因此,会计教学或会计书籍中,涉及到收入相关案例的,要么就是完全按照税法规定开具或做无票收入处理,要么就是在案例中专门注明假设不考虑税费问题。
分为单用途卡和多用途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第三条第(一)项规定,单用途卡发卡企业或者售卡企业(以下统称“售卡方”)销售单用途卡,或者接受单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预收资金,不缴纳增值税。售卡方可按照本公告第九条的规定,向购卡人、充值人开具增值税普通,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第(三)项规定,持卡人使用单用途卡购买货物或服务时,货物或者服务的销售方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向持卡人开具增值税。
第四条第(一)项规定,支付机构销售多用途卡取得的等值人民币资金,或者接受多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充值资金,不缴纳增值税。支付机构可按照本公告第九条的规定,向购卡人、充值人开具增值税普通,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第(三)项规定,持卡人使用多用途卡,向与支付机构签署合作协议的特约商户购买货物或服务,特约商户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向持卡人开具增值税。
第九条第(十一)项规定,《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试行)》中的分类编码中增加6“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用于纳税人收取款项但未发生销售货物、应税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情形。“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下设601“预付卡销售和充值”。使用“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编码,税率栏应填写“不征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
即无论是单用途卡还是多用途卡,对于售卡方:在售卡或接受充值时,不纳增值税,但可向购卡或充值方开具“不征税”的增值税普通,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对于实际销售方:在接收持卡人实际购买货物或服务时,按规定缴纳增值税,但不得向持卡人开具增值税。对于购买方:在购买或充值环节,企业取得税率栏“不征税”的普通,作为“预付账款”进行核算管理,相关支出不得税前扣除;在发放环节,凭相关内外部凭证,证明预付卡所有权已发生转移的,根据使用用途进行归类,按照税法规定进行税前扣除。如发放给职工的可作为工资、福利费,用于交际应酬的可作为业务招待费进行税前扣除。企业内部使用的预付卡,在相关支出实际发生时,凭相关凭证,如购物小票等,在税前扣除。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12年第9号)第四十一条规定,动力燃料销售企业发行的,用于为确定的生产经营性车辆兑付动力燃料的记名预付凭证,不适用本办法。
即加油充值的预付卡不适用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的相关规定。同时加油充值卡也不符合多用途卡的定义,不属于多用途卡。
《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02年2号)第十二条规定,发售加油卡、加油凭证销售成品油的纳税人(以下简称“预售单位”)在售卖加油卡、加油凭证时,应按预收账款方法作相关账务处理,不征收增值税。预售单位在发售加油卡或加油凭证时可开具普通,如购油单位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待用户凭卡或加油凭证加油后,根据加油卡或加油凭证回笼纪录,向购油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接受加油卡或加油凭证销售成品油的单位与预售单位结算油款时,接受加油卡或加油凭证销售成品油的单位根据实际结算的油款向预售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等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0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以承运人身份与托运人签订运输服务合同,收取运费并承担承运人责任,然后委托实际承运人完成全部或部分运输服务时,自行采购并交给实际承运人使用的成品油和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成品油和道路、桥、闸通行费,应用于纳税人委托实际承运人完成的运输服务;(二)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符合现行规定。
即对于加油卡发售方:发售时按“预收账款”方法作相关账务处理,不征收增值税,可开具普通(原规定未要求开具“不征税”,建议加油卡预收款参照现行单用途卡、多用途卡规定,开具“不征税”)。加油后,不同于单用途或多用途卡使用后不得开具,发售方可凭实际实际加油记录向购卡方开具增值税专用。购卡方:购卡时,可取得增值税普通,作“预付帐款”处理,加油后,可取得增值税专用申报抵扣,并根据用途记入相关成本费用,符合规定的可在税前扣除。
综上所述,一般的充值卡在开具“不征税”后不能再二次开具,但是加油卡在开具“不征税”后还能再二次开具。
对于提问中的专家劳务费的税务处理,具体要看会务服务公司与开会单位之间的约定,约定不同其税务处理是不同的。
如果双方会务服务合同(协议)中有这样的约定,就意味着专家劳务费需要给开会单位开具,那么专家可能是开会单位指名点姓邀请的,但是专家劳务费就变成会务服务公司一项成本,因为从开会单位收取费用开具了收入。
开会单位既然将专家劳务费加入会务费中开具了,自然就需要按照税法规定缴纳增值税(税率6%),以及按税法规定作为企业所得税的应收收入。
同时,支付给专家的劳务费,会务服务公司就需要按照“劳务报酬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如果支付给专家的劳务费金额大于500元等不满足小额零星标准的,还需要取得专家在税务局的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偷税案件查处中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发〔1996〕602号)第三条规定,扣缴义务人的认定,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向个人支付所得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由于支付所得的单位和个人与取得所得的人之间有多重支付的现象,有时难以确定扣缴义务人。为保证全国执行的统一,现将认定标准规定为:凡税务机关认定对所得的支付对象和支付数额有决定权的单位和个人,即为扣缴义务人。
因此,只是单纯的代收代付的情况下,会务服务公司没有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代收专家服务费也不构成自身收入不需要缴纳增值税;支付的专家服务费也不是自身的成本,也不需要考虑税前扣除凭证的问题。
需要根据转让金额缴纳印花税和个人所得税。1.印花税:按照《印花税法》规定,股权转让合同,按照转让价款的万分之五缴纳印花税。
2.个人所得税:个人转让股权,按照“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由于个人并没有实际出资,因此股权原值(投资成本)为0。
股权转让涉及到个人所得税的更多规定,应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执行。
12 出租牛,所取得的收入是否免征增值税以及按照所得税法里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免征企业所得税?
(一)增值税问题对于农牧企业出租牛,虽然在提问中已经说明的是“生产性生物资产”,但是并没有说明牛的用途。
营改增后,对于农业服务免税的,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十)项:纳税人提供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免征增值税。
1.免征企业所得税项目:(1)从事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3)中药材的种植;(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5)牲畜、家禽的饲养;(6)林产品的采集;(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8)远洋捕捞。
2.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项目:(1)从事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因此,对于农牧企业出租牛的服务,可以向“(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靠拢,如果能靠上该项农牧服务的话,则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的免税优惠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应当区别以下情形办理纳税申报:(一)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的,按照62号公告第一条办理。
(二)非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6月30日前,向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有两个以上扣缴义务人均未扣缴税款的,选择向其中一处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三)纳税人取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6月30日前,按相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
综上所述,如果税务机关通知限期缴纳的,纳税人可以在次年6月30日前通过综合所得的年度汇算清缴时申报。
特别说明:“劳务报酬所得”在预扣预缴时,最低预扣税率是20%,在汇算清缴时将和工资薪金所得等合并计税,在扣除年度基本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社保和住房公积金)、专项附加扣除等后,税率是3-45%,多退少补。
企业支出取得的,本身并不会直接分类那些是费用类,那些不是费用类。归类为费用类的,主要是根据购买的货物、服务等的具体用途来分类的。比如,在端午节前夕,企业购进了一批粽子,如果企业用于职工福利就是费用,如果是企业用于转售销售就是成本。同样的,借款利息,如果企业是资本化的就变成了资产成本,如果费用化的就变成了“财务费用”。因此,企业取得的增值税专用,是否可以抵扣进项税额,主要看用途,在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二十七条有专门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本条 第(四)项、第(五)项所称货物,是指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AG真人国际(中国)官方网站。
15 装修费用计入固定资产并折旧9年(按20年折旧),发现问题现需调整到长期待摊费用(适用小企业会计准则)?
原会计将装修费用计入固定资产并折旧9年(按20年折旧),且折旧计入制造费用销售时结转至主营业务成本,现发现问题需调整到长期待摊费用(适用小企业会计准则),属于前期差错更正,不需要追溯重述法吧?需要把固定资产的原值和累计折旧冲红吗?会计分录怎么处理?如果计入长期待摊费用按3年待摊,现在更正直接一次性全摊销?
《小企业会计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固定资产应当按照成本进行计量。(一)外购固定资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AG真人国际(中国)官方网站、安装费等,但不含按照税法规定可以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
以一笔款项购入多项没有单独标价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各项固定资产或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或评估价值比例对总成本进行分配,分别确定各项固定资产的成本。
(二)自行建造固定资产的成本AG真人国际(中国)官方网站,由建造该项资产在竣工决算前发生的支出(含相关的借款费用)构成。
因此,无论是企业外购的,还是自建的厂房,在作为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前发生一些必要的装饰装修以达到可以满足生产需要的,可以视为“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构成”,一同计入固定资产原值(成本)并无原则性错误。
企业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目的之一,就是要减少税务处理与会计处理之间的差异,房屋发生的装饰装修成本,会计上无论如何核算,都要作为以原值计税的房地产税的计税基础。因此,将装饰装修费用计入固定资产原值,正好就减少了这一税务与会计的差异。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上述规定中的非居民企业,实际上是指税收协定中不构成常设机构的情况。
法定税率:《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适用税率为20%。
优惠税率:《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五)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五)项规定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派遣人员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9号)规定,非居民企业(以下统称派遣企业)派遭人员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如果派遣企业对被派遣人员工作结果承担部分或全部责任和风险,通常考核评估被派遣人员的工作业绩,应视为派遣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提供劳务;如果派遣企业属于税收协定缔约对方企业,且提供劳务的机构、场所具有相对的固定性和持久性,该机构、场所构成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常设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5号,以下简称35号公告)发布,其中第三条规定: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采取“自行判断、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方式办理。非居民纳税人自行判断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的,可在纳税申报时,或通过扣缴义务人在扣缴申报时,自行享受协定待遇,同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并接受税务机关后续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