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9月至11月间,维某、杨某、范某在福建省福州市成立了虚构的股票投资咨询公司并雇用业务员、购买客户资料信息,后由业务员与客户取得联系,谎称其公司具有专业的股票分析团队,只要缴纳会员费,其公司就可以为股民提供股票涨跌信息,以此骗取客户钱财。后范某通过维某、杨某提供的信息,与客户李某取得联系。范某先利用自己掌握的投资知识经常指导李某,取得李某信任,并与李某签订保密协议。协议签订后,范某以交纳信息费、保密费、提供私募信息等名义骗取李某一百零四万余元。维某、杨某与范某分取赃款后逃匿并将赃款挥霍。后维某、杨某被抓获归案,退还了李某五十七万一千元,范某知情后自动投案。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维某、杨某、范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应予依法惩处。由于范某具有自首情节,且其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可依法对其予以减轻处罚。
综上,法院判决被告人维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一千元;判决杨某与维某相同处罚;判决范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剥夺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千元。
2012年新修正的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有权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委托辩护人,需要提醒的是,在侦查期间,委托的辩护人只能为律师。
自诉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宣告判决前,自诉人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法院会将当事人自行和解记录在案,对自诉人申请撤诉的也予准许。但自诉人撤诉后除有正当理由外,不得就同一案件再行起诉。当然,自诉案件调解并不是必须和应当的程序,当事人可自行选择是否接受调解。
法邦刑事律师为您提供各种刑事犯罪案例、专业刑事辩护律师的相关案例、法律咨询、法律法规、法律文书、法律常识等内容!